EMC规定

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对在其境内销售或销售的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进行监管。

美国

在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监管所有商业(即非军事)电磁辐射源。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规则和条例,标题47,第15部分指定来自有意和无意辐射源的辐射限制。FCC规定的非故意辐射源包括任何以每秒超过9000个脉冲(周期)的速率产生和使用定时脉冲并使用数字技术的非故意散热器(设备或系统).这几乎包括所有使用微处理器的产品,包括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游戏、办公设备和销售点终端。某些类别的电子设备特别不符合第15部分的要求,包括汽车、电器和工业、科学或医疗设备。在第15部分所规管的任何产品的辐射和传导排放未被测量并符合规定之前,销售或宣传销售这些产品是非法的。

大多数受第15部分B子部分监管的产品分为两类之一。A类设备是指那些在商业、工业或商业环境中销售使用的设备。B类设备是那些在家庭中销售使用的设备。B类限制比A类限制更严格,如下表所示。辐射和进行EMI测试程序定义在ANSI标准C63.4.FCC规则和条例第15部分仅规范电磁发射。目前还没有FCC关于产品的规定免疫力电磁场。

FCC A类传导电磁干扰限制

发射频率(MHz)
准峰值限(dBμV)
平均限(dBμV)
0.15 - 0.50
79
66
0.50 - 30.0
73
60

FCC B类传导电磁干扰限制

发射频率(MHz)
准峰值限(dBμV)
平均限(dBμV)
0.15 - 0.50
66至56*
56至46*
0.50 - 5.00
56
46
5点到30点
60
50

*随频率的对数而减小。

FCC A类10米辐射EMI极限

发射频率(MHz)
场强极限(dBμV/m)
30 - 88
39
88 - 216
43.5
216 - 960
46.5
超过960
49.5

FCC类B 3米辐射电磁干扰限制

发射频率(MHz)
场强极限(dBμV/m)
30 - 88
40.0
88 - 216
43.5
216 - 960
46.0
超过960
54.0

美国军方使用的产品的EMC要求包含在MIL-STD-461文件中。该标准可以应用于广泛的系统,包括从电动工具到工作站的一切。与FCC法规不同,MIL-STD-461包括辐射和传导抗扰度以及辐射和传导发射的限制。

欧盟

欧洲联盟(EU)国家对电子设备的电磁辐射和抗扰度进行监管。电磁兼容指令(EMC指令,2004/108/EC)基本上规定了设备必须符合EMC的协调标准,并进行相应的测试和标记。有大量的EMC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设备。IEC 61000系列标准涵盖了大多数商业产品的抗扰度要求CISPR 32标准规定了传导和辐射辐射的限制。

其他国家

许多其他国家或规定了符合FCC或欧盟EMC要求,或有自己的要求。美国和欧洲以外国家的法规通常类似于FCC和/或欧盟的要求。各国管理EMC的政府机构(上述机构除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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